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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金与订金的区别
时间:2008-11-4 10:19:49 来源: 作者:admin 编辑:admin 【关闭
案情:A与B签订了一份原材料购销合同,其中双方约定: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,A自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向B提供合同中所约定的原材料,B应在合同生效之日向A支付定金10万元(结算时充抵货款)。合同生效后,B向A支付定金10万元,但A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交货义务,给B造成了较大的损失,双方经协商不成后B向法院提起诉讼:1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A承担因违约给B造成的损失52万元;2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A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。法院通过审理查明依法支持B的诉讼请求,A对一审判决中的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不服遂提起上诉,二审通过审理查明后,驳回了A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    根据《合同法》第115条“……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,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”定金承担的是对债务履行的担保责任,对双方的任一违约方都具有惩罚性。而订金的法律概念仅为预付款,对于支付订金的一方违约其可请求返还订金,对于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其只需原额返还订金,无须双倍返还。定金与订金读音相同,写起来仅一字之差,但两者却承担着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,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,对两者的应用应谨慎处理。

   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,定金的词义等同与订金,但是在法律上却有严格的界定:定金不是订金。
  
    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,为确保合同的履行,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一定款项。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和《担保法》的规定,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。从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来看,定金为解约定金,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同时,定金也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,即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。此外,因为定金于债务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,所以定金也就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,这是定金与订金的相同之处。
  
    定金与订金的区别,主要表现在:一、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,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,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;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,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,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。二、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,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,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。三、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,例如《担保法》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%;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,法律一般不作限制。四、定金具有担保性质,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,不具有担保性质。

  对于订金,法律规定,当事人交付留置金、担保金、保证金、订约金、押金或者订金等,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,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,法院不予支持。所以,订金不适用定金罚则,只在对方违约时原数奉还。因而,当事人起草、签署一些具有法律证明力的文件,如合同、收据、发票等,一定要使用规范用语,防止产生歧义,必要时可以请律师用法言法语帮助起草或修改,尤其是对方提供的标准合同、收据时,要仔细审查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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